典型案例
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刑事和解案例
发表日期:2017/10/10 10:07:26 作者: 来源: 本站
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刑事和解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一天中午,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在灵山县那隆镇卫生院附近陈某家中,在明知陈某向其贩卖的一台苹果6PLUS手机是犯罪所得,仍以1700元向陈某购买使用。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61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该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并将梁某某移送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发现,梁某某系高中毕业生,平时在校表现良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无不良行为习惯,得到老师和同学们的一致认可;在家中也能孝敬长辈,帮助分担家务等。梁某某之所以向陈某购买苹果6PLUS手机,是因为家庭经济条件差,出于贪图小便宜、爱慕虚荣的心理,向陈某购买了该手机。事后,梁某某也向家长、案件承办人表示非常后悔,并表达了继续读职业学校的愿望,希望案件承办人能够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详细了解了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的情况后,案件承办人主动联系被害人梁某微,听取其对该案的意见。得知被害人梁某微有和解意向之后,案件承办人积极促成了双方的和解,并最终对梁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二、典型意义
该案体现了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未检科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未成年违法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原则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案件承办人通过促进该案刑事和解,最大限度地挽救了涉罪未成年人,不仅准确把握好法律的硬度,同时也传送了法律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