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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仿真枪鉴定与涉罪的思考——从打击仿真枪涉罪的现实困境出发
发表日期:2017/7/19 16:39:12     作者:    来源: 本站

摘要:早在2008年,公安部就出台了仿真枪的鉴定标准,而在2010年又修改了枪支鉴定标准,新标准更为科学明了、具有可操作性,但鉴定标准实际上骤然降低,导致仿真枪入罪门槛随之降低,枪支犯罪案件数量增多。实践中,对于仿真枪鉴定标准降低,社会上褒贬不一,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合法又理性地对待仿真枪鉴定,正确把握执法尺度,不随意扩大或限缩刑法打击面,从而正确引导广大仿真枪爱好者遵纪守法的同时又有力打击枪支犯罪?规范与约束仿真枪的鉴定和管理制度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关键词:仿真枪  鉴定  执法尺度  困境  对策建议

 

2015年1013日起,广西公安机关开展代号为“神剑1号”的危爆物品管理大整治暨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专项活动,查获了一批涉嫌枪支犯罪的人员,扣押了一批涉案枪支、弹药。仅仅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20161021日展开的一次统一抓捕行动,就抓获涉案人员8名,缴获枪支9支、射钉弹1100多发。面对打击力度如此之大的缉枪治爆专项行动,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加强联动,集中办案力量,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一批涉枪案件犯罪嫌疑人,维护地区稳定,回应社会关切。20161月至11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共批准逮捕各类枪支案件犯罪嫌疑人31人、起诉16人,保持对枪支犯罪的高压态势。

犯罪嫌疑人涉嫌持有的枪支,既有制式枪支和自制、改制的非制式枪支,也有仿真枪。持有仿真枪是否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成为涉枪犯罪的对象,枪支鉴定意见无疑是办理相关案件的难点和关键。仿真枪的认定也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如南京一家CS俱乐部开业当天,该俱乐部员工持有40支镭射枪,最终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定罪处理。同样无独有偶,北京一个军迷疯狂爱好枪支机械,组织真人CS对抗比赛,同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刑事拘留。这些例子频繁出现在我们的视野,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那么仿真枪属不属于应受刑事打击枪支的范畴,仿真枪的鉴定又采取怎样一个标准呢?为了正确把握执法尺度,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有必要探究仿真枪鉴定的相关规定,明确刑法打击枪支犯罪的范畴,正确把握执法尺度,既不随意扩大刑法打击面也不人为限缩刑法调整的枪支范围,以达到既有力打击涉枪犯罪,又保障了公民正当权利的良好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 枪支的定义与理解及仿真枪的鉴定标准

(一)枪支的定义与理解

我国《枪支管理法》[1]规定,法律意义上的枪支是以火药或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它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按照《枪支管理法》关于枪支的定义,一是以火药还是压缩气体等为动力;二是要发射弹丸;三是要有足以致人伤亡的杀伤力。通常仿真枪和刑法上的枪支的区别就在于杀伤力的大小。所谓杀伤力就是指枪口比动能,即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单位为“焦耳/平方厘米”。

(二)仿真枪的鉴定标准

1、我国现行的枪支鉴定依据

我国现行的枪支鉴定依据,是公安部于2010年修改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该《规定》的枪支鉴定标准,根据枪支性质和所发射弹药可分为三类。一是制式枪支[2],凡是制式枪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二是自制、改制的非制式枪支[3](包括自制、改制枪支),若能发射制式弹药,包括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一律认定为枪支;三是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其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4],也一律认定为枪支。

2、仿真枪的鉴定标准

早在2008年公安部就颁布了《仿真枪鉴定标准》[5],参照修改前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进一步了明确仿真枪的鉴定标准。可见,根据这一规定,仿真枪的鉴定比照的主要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列举的第三类标准,采用枪口比动能的方式测算界定。

可以明确是,仿真枪虽外观或材质功能与制式枪支有相同或相近之处,大小长度也很接近,但严格来说并不当然是刑法真正意义上的枪支。但仿真枪性能上同样对人身有杀伤力和震慑力,一旦使用足以导致人身丧失直觉乃至失去性命。再者,仿真枪极其逼真,以至于在一定的场合可以以假乱真,达到扰乱社会治安、造成社会大众恐慌的效果。仿真枪不仅在外形上与真枪极其相似,就连结构组成都是一样的,都是由枪机主干、枪管、子弹构成,其中核心部分的发射原理,仿真枪也是模仿真枪设置的发射的子弹原理也是极为相似。仿真枪和真正意义的枪支区别就在于使用的材料不同。仿真枪的材质根据材质不同,价格差别特别大,军警人员配置的枪支都是国家依据法律规定的材质和标准制造的,发射里程也是存在区别的,仿真枪在发射的距离上没有国家机关人员配置枪支的射程远,当然对人身攻击性不同。仿真枪虽然给人身性命有潜在的危害,但是杀伤力远远在真正枪支武器之下。当然,在现实中不法分子打着“仿真枪”的旗号,使用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涉嫌枪支犯罪,严重挑衅法律权威,构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考虑到仿真枪的持有、使用、流通对社会的危害性特别大,对人身性命的杀伤力威胁巨大,我国对仿真枪的管控也特别严格。《枪支管理法》就明确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违反则面临治安拘留等处罚。

二、 打击仿真枪涉罪的现实困境

(一)     仿真枪鉴定标准降低造成入罪门槛低

枪口比动能是物理学的专业术语,1.8焦耳/平方厘米是一个极其严格的数值。通常一般仿真枪所用的6毫米塑料BB弹,最轻的规格为一颗0.2克,其枪口比动能要不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枪口速度必须在74/秒以下,弹丸动能必须在1焦耳以下。简单的说,发射塑料BB弹的仿真枪,若干能近距离双面击穿铝制可乐罐,其弹丸动能就已经在2焦耳以上,就会被认定为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6]

相比现行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鉴定标准,修改前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7]规定的枪支鉴定标准规采用射击松木板测试法,那么这个旧标准换算成现行枪口比动能数据大概数值是多少呢?专业试验表明,当枪口比动能在10焦耳/平方厘米以下时,比较难以嵌入干燥松树木板,只能在木板上形成一定深度的弹坑,枪口比动能在16 焦耳/平方厘米时,弹头才具备嵌入干燥松树木板的能力。可见,按射击松木板测试法认定的具有致伤力的枪口比动能数值应在16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

可见,现行新标准的比旧标准骤然降低约九倍,也远低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同类标准,或许有悖于《枪支管理法》中规定枪支须具备“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属性。据统计,现行的枪支鉴定规定实施后四年比前四年鉴定枪支数量上升 52.4%,其中以非制式枪支增长为主,增长 51.9%[8]。入罪门槛也随之降低,原来一大批军迷、仿真枪爱好者突然就涉嫌了枪支犯罪。然而一般民众可能根本不了解枪口比动能的概念,更不可能辨别持有的仿真枪的枪口比动能是否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一方面鉴定标准骤然降低,另一方面民众确实难以知晓枪支鉴定标准,部分军迷、仿真枪爱好者在没有犯意、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就触犯了枪支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对此类枪支持有人作入罪处理是否过于严厉?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就将完善枪支鉴定标准写入提案,呼吁“随着仿真枪变真枪的案件不断增加,公安部的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应当重新审查。”

笔者办案实践中就接触这样一个案例。犯罪嫌疑人出于爱好改装仿真枪,将一仿真枪原枪管拆除,另焊接一条长约60公分的铁管代替原枪管,并在枪口处焊接一个准星,然后用自家砂轮机在枪管与枪身之间新开一个卡槽用于填弹,并用身行车的三角支架焊接成枪托。后经鉴定,改装后的仿真枪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被认定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改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改装仿真枪的过程并不像我们想象中的复杂和需要高超的技艺,部分犯罪嫌疑人仅是出于爱好改装仿真枪,而后又仅仅用于收藏,没有在公众场所展示更没有使用、射击。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9]的规定,目前我们通常也以犯罪论处。如此低的入罪门槛对于严控枪支、稳定社会秩序来说当然是有利的, 尽管枪支犯罪历来是我国重点打击的犯罪,现阶段正处于缉抢治爆高压态势,但入刑门槛大大降低,一定程度上危及了公民的自由。此外,“持有即入罪”的定罪思维是否一刀切,打击过于严苛?量刑幅度上,非法持有一支枪口比动能2焦耳/平方厘米的“刚刚超标”仿真枪和一支制式枪支在同一个档次内量刑,是否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正所谓有需求就有市场,我们不能苛求社会上仿真枪爱好者放弃对机械枪支的爱好,刑法应当是谦抑的,打击面不宜过广,唯有正确引导,规范约束仿真枪的管理制度才是杜绝枪支犯罪的出路。

(二)仿真枪枪支鉴定实操程序的存在问题

根据《仿真枪认定标准》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安部门的枪支鉴定机构的技术人员在实际操作工作中,首先是从外观形态上,直接用肉眼观看是否与真正的枪支真假难分。按规定,只有比对制式枪支的“外型”和“颜色”两个指标,若二者兼具,则构成仿真枪。其次,可以通过组成结构上,进一步观察研究分析,是否在内部组成上,结构造价上极为相似,可以通过拆卸、分解的方式进一步对比分析。最后是按照第三个标准采用射击实验,测量枪口比动能,查看仿真枪的威力,是否足以达到伤人性命,致人丧失知觉的危害程度。对此标准的认定需要技术人员作出技术分析,从而得出科学准确的结论。其中最关键的是枪口比动能的测算,由技术人员在规范化的实验室中通过精密先进的仪器检测,得出的相对科学的结果。

以笔者所在地区为例,枪支枪口比动能射击实验在枪弹性能检验实验室进行,选取合适规格的金属弹丸或气枪弹丸进行装填,利用枪弹激光测速仪进行射击实验,根据测速计算出检材枪支本次射击的枪口比动能。据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具有枪支鉴定资质的痕检工程师介绍,因技术参数、功能不同,不同产家生产的枪弹激光测速仪测出的数值会存在差异。即便是同一部枪弹激光测速仪对同一支枪支的有选用的弹丸有规格和材质上的差异,各次射击实验得出的弹丸测速结果也略有不同。这都在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弹丸测速是否准确是枪支的鉴定结果是否科学严谨的关键,因此应当尽量减小误差。在实践中,痕检工程师通常进行三次射击实验测速计算取平均值或进行一次射击实验得出的结果显著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来保证测试结果的科学性。

对于仿真枪的认定,公安部公通字[2010]67号规定虽有明确标准,但是该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射击实验操作流程,在实际试验鉴定中各个地区采用的实验测试仪器、弹丸材质规格不一,枪支鉴定意见也不尽相同。一些地方对同一支枪支的鉴定出现前后不同的结论,这就在具体执法时陷入尴尬境地。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例如王国其因贩卖20支仿真枪,一审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再审改成4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之后,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后以“王国其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为由作不起诉处理。在互联网时代,量刑显著差异问题相当敏感,极易被迅速放在网络上进行比较讨论,并引发质疑,刘大蔚走私武器案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就是例证。同案不同判、量刑明显不当,不仅起不到案件的警示教育效果,而且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权威。

(三)枪支鉴定意见文书的问题

1、枪支比对样本受限,鉴定准确度不高

仿真枪认定有明确的标准,鉴定程序看似简单,然而在实践工作中同样会出现问题。例如办案单位送检的仿真枪检材五花八门,与制式枪支比对鉴定时,比对样本枪支及其相关参数资料难以查询,特别是涉及国外枪支资料,大多数国家对枪支管控严格,相关参数数据也属于机密,书籍、网络上公开的枪械资料有限,准确性不高,给鉴定的精确程度带来一定困难[10]

2、检测仪器昂贵,重复鉴定并非少见

检测枪口比动能虽有科学的枪弹激光测速仪,但相关仪器十分昂贵,大部分地区的枪支鉴定机构并未装备枪弹激光测速仪,各地因鉴定方法、标准的不同,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量刑差异显著,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鉴定意见相互矛盾的情况并非少数情况,矛盾鉴定文书的采信与取舍也一定程度困扰了我们。

三、规范约束仿真枪的思考

仿真枪的制造和使用越来越泛滥,威力也越来越大,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实行严格的枪支管控制度是很有必要的,也符合国情。虽然目前我国实践中对于仿真枪的鉴定和管控存在一些问题,但这并非放松枪支管控的理由,任何时候,我们都应对保持对打击枪支犯罪高压态势。只有正确分析问题,找出相应的策略,我们对于仿真枪的管控问题才得以在根本上改善。

刑法中规定的枪支犯罪并非情节犯,不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但刑法总则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任何不法行为,都不应当以构成犯罪论处。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避免对一刀切。枪支犯罪亦如此,不能机械地认为枪支鉴定“达标”够罪即捕、够罪即诉,应当从枪支的来源、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目的、非法持有枪支时间的长短、有无造成客观的危害结果等方面分析枪支案件的社会危险性,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以犯罪论处,情节轻微的,可作相对不批准逮捕、相对不起诉。当然,也有部分民众没有正确认识仿真枪对社会稳定秩序的危害,没有意识到制造、持有、使用仿真枪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更有甚者以此作为炫耀的资本,对于此类犯罪,我们应当严厉打击,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维护社会稳定。对犯罪情节不同的具体个案,在量刑上也应当更为细化,除了枪支弹药数量,可将更多因素纳入考量。例如枪口比动能越高就意味着杀伤力越大,量刑就应当越高。此外,枪支的性质、来源、用途都应当予以充分考虑,比如制式和仿真、贩卖与收藏等,都应该在量刑上区分开来。

在现行枪支鉴定标准未修改的框架下,公安部可以细化枪支鉴定的程序,从配备实验测试仪器、统一弹丸规格材质到培养痕迹工程师、细化射击实验室操作规程、保障物证鉴定建设经费等方面,予以完善。

针对枪支犯罪高发态势,在强调有效惩治犯罪的同时,更要提高人们的守法意识,进行普法宣传。对于仿真枪爱好者,我们应当给予尊重和正确引导,积极有效地引导广大军迷和仿真枪爱好者理智对待枪支警械的使用,加大对相应娱乐场所的监督与管理,提高门槛准入制度,加强对玩具枪支生产经营者的许可审批,严惩滥用、滥造、违法持有枪支机械群体。严格规范网络交易平台,严厉打击利用网络进行不法交易,进行正确引导加强监督治理与规范约束。

 

结语

仿真枪不是玩具枪,如若肆意持之用之,其社会危害性不可忽视。在我国严厉缉枪治爆的执法环境下,严格规范与约束仿真枪至关重要,因为仿真枪同样对人体的伤害程度很大,对社会治安的稳定也有潜在的风险。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检察机关不能满足于就案办案,应当主动厘清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关系,正确把握执法尺度。同时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行普法宣传,对潜在的涉枪人群进行正确的引导与规制。国家应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枪支鉴定标准,健全仿真枪鉴定标准与管制的法律制度。避免广大军迷、仿真枪爱好者,稀里糊涂身陷囹圄的悲剧再次出现在我们的视野。

 

 



[1]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它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2]制式枪支,国内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己完成定型试验,并且经军队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入装备、使用(含外贸出口)的各类枪支。国外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制造商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装备、使用或投入市场销售的各类枪支。

[3]非制式枪支,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和枪支生产企业研制工作中的中间产品。

[4]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3.2: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断依据为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

[5] 《仿真枪认定标准》第一条: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6] 小心!你的仿真枪其实算真枪. [EB/OL]. http://news.qq.com/a/20141216/042445.htm. 2014(12)

 

[7] 原《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第三条:“(三)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8]聂卫林;蒋华昌. 初探现行的枪支鉴定标准[J],法制与社会.,2016(06).

[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10]敬登军;祁创明. 仿真枪鉴定思考[J], 法制博览.,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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