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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检察院依法监督撤销1名社区服刑人员缓刑
发表日期:2017/12/1 10:03:35 作者: 来源: 本站
灵山县检察院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一名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立即建议县司法局提请原审人民法院撤销该名社区服刑人员缓刑。
无视监管规定,终将戴镣入狱
社区服刑人员周某,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6个月。社区矫正期自2017年5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
今年9月,灵山县检察院对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查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周某不遵守有关规定,未按要求准时到司法所报到,经常不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灵山县司法局已给予该名社区服刑人员三次警告。
根据这一情况,灵山县检察院立即建议灵山县司法局向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撤销缓刑。2017年10月23日,灵山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社区服刑人员周某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10月24日,罪犯周某被移送监狱执行刑罚。
如果周某能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本可以在监外过安定的生活,但是偏偏周某无视法律的严肃性屡屡触犯条规,最终自食其果把自己送进了监狱。